IASK_高杆灯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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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买卖合同(高杆灯采买)
合同编号:98702
订立合同双方:
买方(全称):
卖方(全称):
买卖违约责任
买方违犯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卖方造成的
损失。
买方如错误通知到货地址、接货人的,应承担卖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十一条卖方的违约责任
卖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买方偿付全部货款的10%违约金。
卖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切合合同约定的,如买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买方不同意利用的,卖方应负责退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买方损失。
卖方因货物包装不切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从头包装的,卖方负责返修或从头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若因此而逾期交货的,卖方还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买方不要求返修或从头包装而要求补偿损失的,卖方应补偿买方该不合格包装低于合格包装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产品毁损或灭失,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之前的,卖方应自行组织货源,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标准等进行交货;卖方在交货之后,因包装不当造成产品毁损或灭失的,由卖方负责补偿。
卖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天百分之一计算,向买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补偿买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五日,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卖方应承担买方所遭受损失的
补偿责任。
产品错发到货地址或接货人的,视为卖方未执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卖方除应负责将产品运到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址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卖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一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卖方若提前交货,必须征得买方书面同意,否则买方可不予接收货物,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不免除其持续执行合同的义务。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执行合同时,应实时向对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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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原因,并应在三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经对方同意该证明后,允许缓期执行、部分执行或不执行本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因迟延执行而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执行不能或部分执行不能的,不能免除迟延执行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磋商解决;磋商不可的,按下列方式解决:依法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附加条款
如一方开户行、账号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发生争议时,委托第三方查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卖方对其提供的产品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起算日期为全部货物安装完成查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卖方负责。
质保期内,若产品出现问题,卖方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出席提供售后服务。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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