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标准协议.docx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银行 。
融资担保
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银行 。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和《融资性担保 业
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 保证
金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
互惠互利、分散和控制风险的原则,就授信业务担保 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确立融资担保合作关系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建立融资担保合作关系,在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范围内, 在企事业和自然人融资领域开展担保 业务合作。
第二条 担保对象、范围和期限
经有权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合法经营的企事
业法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 然
人,确定为甲乙双方合作对象,但乙方不得为其母公司、 子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提供融资性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贷款 担保、
保函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担保、信贷证明等融资 担保 ;担
保业务一般为中短期业务。
第三条担保责任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担保责任方式为完全连带责任担保
(即 100% 的连带担保责任)。具体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以证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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