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要点
一、何谓国家赔偿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国家赔偿的范围
四、国家赔偿的程序
五、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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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谓国家赔偿
1、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
《中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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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犯财产权应当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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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责任原则)(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如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后改判无罪,国家不赔,但被羁押过除外)(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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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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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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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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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赔偿的程序
(一)行政赔偿程序
(1)请求与处理程序(含协商),即先行处理程序
(2)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一并提出并实现赔偿请求 (可以调解)
(3)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由行政庭审理 (可以调解)
举证责任:其一,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应提供证据;其二,限制人身自由时死亡(含丧失行为能力的)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举证(躲猫猫事件引发)。即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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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赔偿程序
:只有加害的机关与受害人双方接触。
:司法复议程序(非行政复议、人民法院除外)。
3. 决定程序:中院以上的赔偿委员会决定【非判决和裁定】
4、申诉与重新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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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支付赔偿金 :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需是在侵犯人身权(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侵犯精神损害的才能适用。【新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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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赔偿标准
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计算标准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均工资计算。即:赔偿金额=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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