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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验收结果填写《住
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
第八条 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标准、规
范、规则要求的,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同时由建设单位组织
3监理、施工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进行返修或返
工,并对返修或返工部位重新组织验收。
当返修或返工确有困难而造成质量缺陷时,经设计单位认可,
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根据《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 条规定按照一定的技术处理
方案和协商文件对该单位工程的进行验收。
第九条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1、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2、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3、门窗安装质量;
4、防水工程质量;
5、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
6、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7、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
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第十条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
七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填写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此表
应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汇总)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前报送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随机抽
取部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分户验收记录表》等分
户验收资料进行核查,并在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观感验收)时对部
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经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核抽
查合格后的住宅工程,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4第十三条 在单位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组应通过现场
抽查的方式复核分户验收记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组的
工作予以监督。
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时,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
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
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
验收。
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
表》和分户验收中发现的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但不影响工
程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永久性质量缺陷应作为《住宅质量保
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购房户) ,并明确告知。
第十五条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本细则的要求履行各自
的职责,认真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的监督,对在分户验收及核查、复核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不负责任
的单位和个人,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附:《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示例用表)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示例用表)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示例用表)
内江市规划和建设局
二 00 八年三月十三日
5表格示例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1)
(室内空间、构件尺寸、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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