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下管网管理条例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2022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管线建设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提出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遵循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的原那么,兼顾地下管线运行需求,编制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方案,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方案组织建设。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实施。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分别纳入相关工程建设方案,配套建设。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道路挖掘。对不能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工程,开展有方案的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控制道路挖掘规模和施工时间,减少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超出前款规定年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方案,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方案。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已规划的城市地下管线需要横穿道路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随同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一米范围以外。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建设工程一并办理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航道、绿地、文物、人民防空工程和军用设施等,或者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许可或者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协调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地下管线的建设工期;
〔二〕向城市道路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三〕事先通知相关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四〕催促和检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城市地下管线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现状资料;
〔二〕城市地下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施工时,服从道路建设单位安排的合理工期;
〔三〕城市地下管线单独施工时,事先通知相关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
〔四〕委托并催促工程测量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公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工程信息,设置城市地下管线警示标志;
〔三〕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需要占用人行通道的,合理设置临时通道,保证行人平安通行;
〔四〕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城市地下管线位置不准确或者不明管线时,及时向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报告;
〔五〕在施工中对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民防空、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六〕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不得擅自掩埋或者进行临时处理后回填,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当;
〔七〕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向地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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