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备考资料·名词解释
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2,民事诉讼:指民事法庭依当事人之请求就民事纠纷事件利用国家权力强制解决之程序。
3,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
55,必要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6,普通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57,诉讼代表人: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2到5人。
58,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59,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指起诉时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确定,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60,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预决效力:指未参加人数不确定的共同诉讼的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可裁定适用法院已经做出的裁判,无需另行起诉。
61,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构同他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6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指对原告与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
6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权利,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
中的人。
64,第三人撤诉:指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没有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法院提起撤销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第三人撤诉在性质上属于形成之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限于撤销原生效裁判或调解书。
65,民事诉讼主管: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66,管辖:指各级法院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7,管辖恒定原则: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68,级别管辖: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
69,地域管辖:指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0,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71,裁定管辖:指法律虽然有规定,但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裁定来确定的管辖。
72,移送管辖: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其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73,指定管辖:指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74,管辖权转移: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管辖权转移给上级法院。
75,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76,应诉管辖:也称默认管辖、拟制合意管辖或默示关系,指原告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77,专属管辖:指法院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的管辖制度。
77,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78,共同管辖: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79,选择管辖:指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法院起诉。
80,民事诉讼证据: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81,证据材料: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货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82,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包括内容和存在方式客观真实两个具体内涵。
83,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材料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84,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的收集和提供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收集、形式、程序合法。
8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86,证据能力: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又称为证据资格。
87,证明力: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88,本证: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89,反证:指对待证事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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