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开发商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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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______报案称自己是建房人,,后来怎么成了建房的是__________公司,受害的也是该公司呢?
原判决没有阐述系列书证内容。
原判决书所列的(1)号证据书证(其中还包括公证文书),该证据明确表明实施房地产开发行为的是吴_____、王_____,与__________建筑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这一重要事实,原判决竟然不作任何阐述。
(3)号证据——《立案决定书》与(5)号证据——《到案经过》自相矛盾。
号证据称立案时间是20__(请自填)年7月19日,(5)号证据称立案时间是吴_____报案的当日———即20__(请自填)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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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对(6)号证据内容不仅阐述不清,且该证据直接证明吴_____等人对上诉人进行陷害。
赵__________出具收条的时间是20__(请自填)年6月21日,将钱给上诉人的时间是20__(请自填)年6月23日,这足以证明吴_____于20__(请自填)年6月18日报案是陷害上诉人,而且还涉及侦查人员([5]号证据足以证明)。B、赵__________从“涛阳建筑公司”领出的钱,该不该算在“__________建筑公司”头上,赵__________是合伙建房户,显然不会连“__________”与“涛阳”都分不清。C、赵__________给上诉人领款,直接写明是为上诉人领取“保护费”,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
原判决采用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与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
号证据————证人吴_____证言,吴_____报案称:_________________“我承建的保山花园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多次被人阻挠……”该证据明确证明房屋开发是吴_____个人,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从事房屋开发的是__________建筑有限公司。还有,成立房地产开发项目部的只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不是建筑企业,这是常识,__________建筑有限公司竟然成立了一个“保山花园项目部”,还雕刻了公章,只能证明,这个项目部是非法设立的,公章是非法雕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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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王_____涉嫌构成伪证罪。
号证据————证人王_____证言,其称“修房子的手续是有的,我们随时都可以出示”时至开庭之时,都没有出示建筑工程所必须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人邓子平涉嫌构成伪证罪。
号证据——证人邓子平证言,其称“我们公司在20__(请自填)年6月与会龙镇9户人达成协议帮助他们联合建房。20__(请自填)年6月我们刚开工就遇到当地的唐__________带起当地的群众到工地上来阻挠我们施工,我们公司的经理吴_____,现场负责人王海_____和我就找到唐__________把他和当地的村干部李书记一起叫到遂宁一个茶楼协商……”首先,邓子平证明首次施工时间是20__(请自填)年6月,与吴_____报案称的20__(请自填)年5月16日相矛盾;其次,邓子平称公司在20__(请自填)年6月与会龙镇9户人达成协议帮助他们联合建房,与公证文件证明的“与九户人签订联合建房是吴_____与王海_____”相矛盾;再者,吴_____报案时称自己是农民,竟然被他“封”了一个经理干干,咄咄怪事!更有甚者,其称“6月22日,我们到会龙唐__________叫赵__________拿钱我们就把钱给了赵__________”,但吴_____报案的时间却是“6月18日”,也就是说,吴_____提前4天就报案了,而且会龙派出所也提前4天将案立了,还认为“敲诈勒索的事实已经发生”,现在的科_____幻想也只停留在“时光倒流”层面上,吴_____等人竟然搞出一个“时光加速”事件,说不定能捞一个“诺贝尔物理_____奖”呢!想所别人所不能想之事,至少得到了遂宁市安居区公、检、法的认可,也算为安居人争了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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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魏银光涉嫌构成伪证罪。
号证据——证人魏银光证言,其称“我是保山花园工程工地工程技术人员,我们公司交来的工程技术人员表上的钱是我们公司财务负责做表,经我审核发后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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