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医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
(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教育部令 第 24 号),进一步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辅导员工作的评估制度,开展规X化、制度化、科学化的
每项加 1 分;市级的,每项加 分。注:得分综合累加计算,但同一荣誉称号既有市级的又
有国家级的,以国家级荣誉称号得分计算。
四、考核等级及使用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待合格三个等级。
1、考核等级分为优秀( 90 分以上)合格( 60~89 分)、待合格( 60 分以下)三个等级。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定为不合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1)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
(2)不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而产生恶劣影响的;
(3)传播不良思想、反动言论的;
(4)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迷信邪教或加入邪教组织的;
(5)工作长期懈怠,不主动改进的;
(6)重大活动组织不得力,造成混乱局面,影响极坏的;
(7)学生满意度测评平均值低于 12 分的辅导员,考核结果只能定为不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
(1)公开发表论文(有关学生工作的)数未达到以下要求: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一篇;或以第二作者公开发表两篇;
(2)学生评议未达优秀者即学生评议得分未达 90 分;
(3)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或学院评议、复核时弄虚作假的;
(4)学生擅自在外租房住宿,不掌握情况或不管不问的;
(5)专职辅导员未按要求入住在学生宿舍的。
第八条 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奖惩、晋级、职称评聘、进修培训等挂钩:
(一)考核优秀的辅导员,由团委学生处授予“优秀辅导员”的荣誉称号,学院每学年在考核优秀的辅导员中评选“十佳优秀辅导员”,并授予“基础医学院十佳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工作特别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对入选者给予重奖。
(二)学院提供“十佳优秀辅导员”一次外出学习考察的机会。
(三)拟晋升职称的辅导员, 任职期间每年考核结果需为合格及以上; 任职期间考核结果出现不合格的辅导员,暂缓晋升职称。
(四)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队伍。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聘任合同,按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本人见面, 本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辅导员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议。
五、附则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由团委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基础医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
2、基础医学院辅导员考核学生满意度测评表
3、基础医学院辅导员考核部门考核表
4、基础医学院辅导员考核汇总表
团委学生处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附件一:
基础医学院
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
至 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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