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集装箱国际多式联运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概述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1)由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或组织完成全程运输工作;
(2)签订一个运输合同,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
(3)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对自己承担区段的货物运输负责;
(4)主要是集装箱货物或是集装化的货物;
(5)以单一费率向货主收取全程运费;
(6)至少是用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既不是发货人的代理或代表,也不是承运人的代理或代表,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具有双重身份,对货主来说它是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来说,它是托运人。它一方面与货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另一方面又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它是总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对货物灭失、损坏、延迟交付等均承担责任。在国际上经营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都是些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的国际货运公司。
国际多式联运货物通常是指集装箱货物,而且有些国际多式联运法规或惯例专门对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种类予以限定。
二、多式联运的基本形式
(1)法定联运
是指与多式联运有关的运输票据、联运范围、联运受理的条件与程序、运输衔接、货物交付、货物索赔程序以及承运人之间的费用清算等均应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颁布的有关规章的规定,并实行计划运输。
这种多式联运的最基本特征在于其强制性,即承托双方并不需要对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条款予以协商,仅需按照规定办理即可。
(2)协议联运
是指法定联运以外的联运,协议联运的最基本特征在于联运的非强制性。
在这种联运形势下,联运采用的运输方式、运输票据、联运范围、联运受理的条件与程序、运输衔接、货物交付、货物索赔程序以及承运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与风险承担等均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而定。
(1)协作式联运
是指使用两种或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企业按照统一的公约、规章或商定的协议,共同将货物从接收货物的地点运至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联运。
(2)衔接式联运
是指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综合组织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企业,将货物从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联运。它是联运的主要形式。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
,实现了运输的合理化,改善了不同运输的衔接协作,从而提高了运输的组织和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各类运输工具的效能,提高了运输效率,减少了货物的库存时间和费用,降低了运输成本。
,组成了直达连贯运输,可以把货物从发货人的工厂或仓库,直接送到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还可以运到收货人指定的任何适宜的地点,是实现门到门运输的有效途径。
,不管全程运输距离多远,不论需要使用多少种不同运输工具,也不论中途需要经过多少装卸转换,所有运输事宜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统一负责办理,手续简便、提早结汇。
,各个环节配合密切,衔接紧凑,中转迅速而及时,中途停留时间段;货物封闭在集装箱内,可以防止污染和被盗。这样能够较好地保证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及时地运到目的地。
,节约运杂费用。多式联运可以从多方面节约费用,降低成本,对货主而言是优惠的运价,对承运人而言是高利润。
四、国际多式联运存在的问题
(1)各国的集装箱标准尚未统一
目前欧洲大陆各国、日本和其他发达国家都是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尺寸,及20ft和40ft的标准集装箱,但在美国的国内运输中,通常使用45ft或48ft的集装箱,同时还采用加长、加高的集装箱。这样,使得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多式联运存在一定的困难或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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