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研究.docx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研究
[摘要]:借鉴国外对这一原则的相关规定,探讨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真正内涵和典型特 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刑法体系当中应当是立法原则,不是完整的司法原则;它不是定 罪原则,只是一项量刑原则,其有着专门的调整对象。这一原名法学 家保罗在《论诉讼竞合》单编木中更为具体地指出:某人以侵辱方式殴打他人奴隶。因同 一事实,他触犯阿奎利亚法并卷入侵辱之诉,因为,侵辱产生于意愿,损害产生于过错, 所以两者都管得看,但是,选择一者之后,另一者则被吸收。[4]显然,这主要是从刑事 程序法上对同一事实的两次评价的禁止和选择。古罗马著名法学家盖尤斯则从刑事实体法 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他在《论行省告示》第76篇中指出:如果某人伤害了一个奴隶随 后又将其杀死。那么他既要以伤害又要以杀害负责。因为实际上是两个不法行为,这类行 为不同于某人在一次攻击中将一个人多处击伤致死。这时,实际是因杀害提起诉讼。[5] 这里明确对一个不法行为与两个不法行为进行区分,对于实质上是一个行为的,必须按照 法律对其进行一次评价,对于两个不法行为则进行相应的两次否定评价。当然,从中可以 看出,盖尤斯等法学家所指出的上述情况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完整内 涵,不过却充分体现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基础,即法的正义性、公正 性,反映了一罪一罚的古朴正义观念,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然 而现代意义上刑法当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对公民自由、 平等,正义、价值等问题的深刻研究的最终结果,归根到底还是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斗 争的结果。发展到当代,鉴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限制国家刑罚权保护被告人权益当中 的重要作用,许多国家刑事法甚至是宪法当中规定了这一原则或类似原则。比如美国宪法 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而两次受生命或者健康的危险。”从条文内 容来看,这条款包括了刑法和刑事诉法上的两项禁止原则,即对同一犯罪重复评价的禁止 原则和对同一犯罪不得再度裁判原则,前者即美国刑法当中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与 此相类似的规定还有日木宪法第39条后段规定:“对同一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责 任”。《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也有规定,应该说也更为全面,将其作为公正原则的一项内 容进行规定的,第6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不得为同一犯罪承担两次刑事责任”。“第6 条表述了《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0条确认的原则,宪法第50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 一犯罪两次被判刑。’” [6]德国宪法第103条第3项即规定:“任何人不得因违反刑法 之一行为而受多次处罚”。这类规定中,共同点都指同一犯罪,都针对前者禁止承担两次 刑事责任。其中,“同一犯罪”是指一个完全相同的犯罪事实,“是对确定判决为有罪行 为的意思” [7]; “两次,,,,危险”或“重复追究刑事责任”或“两次刑事责任”或“两次 处罚”,其实质都是指受到两次或多次刑罚处罚。这类规定的基本含义就是犯罪人被认定 的一罪不得受到两次或多次刑罚处罚,承担两次刑事责任,即是对同一犯罪的禁止重复评 价。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之义。另外,还有一种规定,比如德国刑法第46条
(现已废除)规定:“已成法定构成要件要素之行为情状,不得再予顾忌”。从该条文处 于量刑一章中,从中可以看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作为一项量刑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研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