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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民工讨薪”现象的法律思考
现行所称的“民工”,通常指那些离开农村所承包土地而进城从事其他工作的劳动者。建筑业的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是由这些劳动者组成的。建筑业的特点确定了这些就业人员处于弱势地位,加之诉讼成本大、时间长等因素,当出现不能按期取得酬劳时,民工通常选择忍受,一旦忍受超过限度,往往会走向聚众索要,甚至出现极端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笔者试从法律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与思索。 1、关于“民工讨薪”与《劳动法》实施的有关问题 (1)关于劳动争议的界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看法》,均对劳动争议作出界定,其中《看法》的界定范围明显宽于《条例》,其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一条也作了相应规定。从《看法》、《条例》和《说明》来看,劳动者与建筑企业的讨薪应属劳动争议。 (2)关于救济措施的成本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必需先经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方可起诉,这里体现了竞合禁止的立法思想。即劳动仲裁是法定的必需程序,不允许当事人选择干脆起诉。但必需看到整体拖欠民工工资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将其纳入到民事审判工作中去。劳动争议和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具有刚好处理的特点,《劳动法》规定仲裁申请期限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说明》仍旧规定为60日,否则将失去实体上的胜诉权。LOCaLHOsT很明显,这样不利于爱护那些整体拖欠工资职工的利益。具有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跨省、自治区承建建筑工程,一旦发生纠纷,如采纳仲裁,仲裁管辖权目前也不非常明确详细,实行供应劳动地点和用人单位注册也不一样,以劳动者工资所在地仲裁机构管辖制度,而根据这一规定,势必会加大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支出成本,不利于快速、高效地处理此类争议。 2、关于“民工讨薪”实行不当方式的相关问题 目前常出现“民工讨薪”采纳拉横幅打标语、爬塔吊、楼顶、甚至冲砸用人单位或发包单位设施等现象,给这些单位造成了负面影响,包括名誉权的侵害,一些过激行为也阻碍了治安管理。而上述单位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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