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本质及犯罪衡量标准——吴英案、许霆案关于什么是犯罪的思考Page ?2 5小结 6回扣案例Page ?3?,所以吴英给与高利息不应认为是一种欺诈行为,为是一种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吴英所借得的资金多数用于公司的经营,仅有少量用于自己消费,不应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Page ?4吴英案简介吴英,女,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吴英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Page ?5吴英案控辩双方意见?,明知不能偿还高额利息贷款的情况下,,买钻石,有恣意挥霍的故意,即有非法占有的目的Page ?6许霆案简介?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和朋友郭安山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银行取款机取款。发现取款机系统出错了,自己取了1000元,取款机却只在卡里扣划了1元存款。此后一天之内,许霆从这台柜员机先后取出170多笔款项,,随后离开广州。在外潜逃1年之后。许霆于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许霆犯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许霆违法所得175000元返还给银行。许霆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经最高院比准,在量刑幅度以下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其未退还的非法所得17万3千多元。Page ?7许霆案控辩双方意见?,在他人未能发现的情况下,从ATM机中,,属秘密窃取的行为。,并带领朋友郭某一起前往窃取。在取得现金之后携款潜逃,并挥霍一空,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Page ?8?,ATM有交付的动作,犯罪嫌疑人许霆的行为,应属不当得利,而非盗窃。,事后反应滞后, ?9两个案例的焦点: ?10犯罪的本质犯罪的本质:犯罪之所为成为犯罪或应当被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根源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才应被刑法定为可罚的行为?关于英美法系犯罪本质的学说公共危害说犯罪是对他人的危害,是对公共利益有害的行为道德危害说犯罪是对社会道德的违反, 行为无论有无危害, 只要违反道德, 就是犯罪, 犯罪的本质在于对道德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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