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保险合同.docx拖拉机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 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
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
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 48 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 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 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
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 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 10 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
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 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拖拉机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应当
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 协商确定修理项目、
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拖拉机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 按保险拖拉机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拖拉机遭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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