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
甲方: 车 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事故经过:
2014年9月 日 时 分,张宏义驾驶的牌号为宁AHV295的长城皮卡车,沿114井区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
甲方: 车 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事故经过:
2014年9月 日 时 分,张宏义驾驶的牌号为宁AHV295的长城皮卡车,沿114井区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133井区处时,遇周大邮从停靠在路边的车号为甘M2255卡车,上车时不慎跌落,正好皮卡行至此处时避让不急,皮卡车右后侧碰撞到周大邮腿部,致周大邮腿部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及时将周大邮送到定边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过近一个月的住院治疗,已全愈出院。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赔偿乙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医院出具单据为准)计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10500元)。住院伙食费计人民币贰仟伍佰元(¥2500),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元(¥),以上费用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另外赔偿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2、本协议签订当日甲方需一次性将15000元的赔偿款全部支付给乙方。
3、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害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4、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材料原件:
(1)周大邮:门诊病例一份;身份证明一份;出院记录一份。
(2)医疗费收据、鉴定费发票共计 张,金额为10500元。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各自保留,交警中队留存一份。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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