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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行政起诉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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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杨盛慧,女,汉族,57岁,农民,文盲,四川木里县人,住木里县乔瓦镇娃日瓦村五一组38号;
第一被告:木里县乔瓦镇政府;
第二被告:伍万华,男,汉族,70岁,木里县退休职工,住本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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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杨盛慧,女,汉族,57岁,农民,文盲,四川木里县人,住木里县乔瓦镇娃日瓦村五一组38号;
第一被告:木里县乔瓦镇政府;
第二被告:伍万华,男,汉族,70岁,木里县退休职工,住本案有争议之地:
第三被告:张清华,男,汉族,木里县下麦地乡三村农民。
案 由:土地承包权流转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木里县人民政府将本案有争议的土地颁发给伍万华和张清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判令三被告将争议之地返还给原告经营管理;
3、判令第一被告镇政府补偿原告8年来失去约8亩土地的损失费共计32万元;
4、判令乔瓦镇政府补偿自2006年以来的国家粮食直补款4248元;
5、判令第一被告镇政府赔偿原告的诉讼成本费五万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属于乔瓦镇娃日瓦村五一组的老农户,从未迁居过其它的地
方,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以余正祥(系杨盛慧的前夫)为户
主共5口人分得老住宅地附近亩的承包地,该土地在黄祝玛家附近,原
告一家人一直经营耕种这块土地, 同时原告还在周围开垦了好几亩的荒
坡,以此来维持着全家人的生活。 1999年4月木里县政府签订第二轮农
村土地承包合同时,原告的土地面积和地点均未发生变化,并颁发了编
号为“(H)0005794”《凉山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实际就是
土地承包合同,其中载明了合同的甲方是乔瓦镇一村五一社,法定代表
人是当时的社长杨六斤,承包方户主为本案的原告杨盛慧(因在此之前
杨盛慧与前夫余正祥已经离婚,随后与现任丈夫张旭结为夫妇) ,承包
内容是“甲方将亩旱地承包给乙方耕种,期限从 1999年元月1日起至
2028年12月31日止。”可是在2005年在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镇政府在没有原告的口头或者书面申请,也没有出现收回原告土地的法定情形下,就暗中将原告的亩承包地面积更改为亩,在原告领取该证书时行政人员也没有告知原告实情和减少面积的原因,而原告因没有文化,加之对政府的高度信任,不但没有翻看其中的内容,也没有询问承包地的变动情况。之后镇政府就将其中的亩土
地卖给了本案的第二被告伍万华,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直
到2008年伍万华父子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时原告才得知内情,同时也由于镇政府和伍万华之间暗中的买卖行为,导致了第二被告伍万华胆大妄为,侵犯原告的土地经营权,强行将原告其余的亩土地据为己有,并非法转卖给他人修建房屋。
原告为了改善居住和生活环境,于1987年搬迁至县城扎昌街坎下边即现在的所在地居住,原处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共约两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是镇政府唯独将原告的自留地和宅基地收回,又卖给了本案的第三被告张清华,张清华又转卖给他人修建房屋。
原告目前实有人口 11人,均没有正式稳定的职业,生活没有保障,
自2005年以来,由于失去了赖以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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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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