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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合同(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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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造价咨询合同(标准版).docxXXXXXXXXXXXXXX 项目
造价咨询合同书
合同 编号:XXXXXXXX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甲 方:
乙 方:
二O 一一年-一月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委托人、发包人)
乙方:。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 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 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
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 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 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 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人“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 附加服务;
& “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 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和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 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
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 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 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 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 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
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 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
人提出书面报告。
,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 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 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 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 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 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 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 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 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
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 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 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 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 日前通知双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 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 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 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 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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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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