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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法化的可行性及必要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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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法化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合法化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事实上是对集体建设用地处分权与收益权的行使,以处分权与收益权的根源为标准,可以分为基于集体建设用地全部权的流转和基于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的流转。法理上关于全部权的理论和关于土地运用权的理论都可以为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的合法化供应理论支持。
首先,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处分与收益是集体土地全部权当然的权能,也是对国有土地全部权与集体土地全部权同等爱护的必定要求。全部权是对全部物的完全支配权,完整意义上的全部权包括占有、运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全部权是指全部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能是确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最干脆地反映了全部人对物的支配,因而一直被视为全部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全部权的根本标记”。然而,目前的状况是,国家限制了农夫集体土地的处分权,是否处分,怎样处分,怎样补偿都只能听从国家意志,不存在土地全部人与国家权力行使者作为同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共同表达意志。我国《宪法》与《物权法》都规定“集体全部的财产受法律爱护”。同等是民法的精髓,全部权作为一种最全面的私法上的权利,无论权利的客体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权利的内容都应保持一样。既然立法规定集体土地全部权为全部权,集体应当可以行使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有权处分集体土地,即有权自主流转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有权与对方自愿谈判和议定流转的价格。locAlhOst国家在对农村集体土地全部权的处分权能和运用权的转让上所进行的限制,已经离开了法律意义的财产全部权基本权能的范围,这是明显违反同等爱护原则的。










其次,土地运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理应可以通过流转而收益。在我国,土地运用权是一种与土地全部权相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限制、支配全民全部或集体全部的土地及其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可见,我国的土地运用权不同于土地全部权中的运用权能,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民法理论中属于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即对他人全部的物,在肯定范围内进行占有、运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运用和收益为主要内容。收益不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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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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