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号
,不得阻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平安。
〔三〕有符合以下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平安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平安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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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平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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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效劳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以下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根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平安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平安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根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以下形式之一的单位根本情况证明:
、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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