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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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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11-5-19 作者:法规科  责任编辑:法规科 
     
为了确保各科室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科室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发布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统一归口综合科办理。
  二、多科室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科室负责报综合科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科室不得对该信息自行发布。
  三、对有关涉及到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四、科室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函,书面征求意见。
  五、书面回复同意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六、本制度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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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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