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三号》.doc1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非公告信息网上填报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非公告信息的网上填报工作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第二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收购各方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本备忘录要求,认真履行上市公司非公告信息的填报义务,保证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填报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下的“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栏目,及时填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界定关联人,并按下列表一、表二分别填报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的相关信息。填写过程中,关联关系应填写所适用的《股票上市规则》或《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具体条款序号,如“(一)”、“(一)”、或“(一)”等;具体关联关系则在“其他说明”栏中说明。表一:关联自然人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关联关系其它说明表二:关联法人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关联关系其他说明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一)项,上市公司应当填报的关联人包括上市公司逐级向上追溯具有股权控制关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二)项、(三)项,上市公司还应当填报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所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法人),以及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联自然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三)项,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将该其他法人作为关联法人填报。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三)项、(四)项,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如该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其他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将该其他法人作为上市公司关联法人填报。第五条与上市公司具有间接控制关系或持有股份,如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关联自然人,应当按表三要求,填报其中每个层次的直接控制关系或持有股份情况。如控股股东A持有上市公司C的兄弟公司B公司80%的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75%的股权,这样A间接控制C公司60%的股份。在表三中应当填写以下两条记录:表三:直接控制关系或股份持有关系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组织机构代码(如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组织机构代码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精确到两位小数)《股票上市规则》(四)项,上市公司填报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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