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100例_013.pdf1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10年10月17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对公司管理层及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等组织机构所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第三条内部审计的宗旨:以审计监督为基础,促进企业规范化运作,挖掘管理潜力,为股东发现和提升更多的价值。第四条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小组,并配备审计专职人员,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2第六条内部审计小组和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本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地行使审计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第七条内部审计小组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性。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纪律、法规、政策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须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接触到公司或某些个人秘密以及商业秘密。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报告并回避。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小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3第十三条内部审计的对象:(一)公司管理层;(二)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依据:(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二)本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三)其他相关规定。第四章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一)公司管理层:、法规情况;;;。(二)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情况;、政策和规章制度情况;、健全和有效情况;、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1)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帐册及相关原始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和经济信息的真实、完整、正确及有效情况等;(2)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3)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4)公司资产、权益的安全与完整性情况;(5)各种经营方案、财务预算(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6)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及执行情况;(7)关联交易的确立及执行情况;(8)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合法、有效性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竣工、开工情况;(10)公司投入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中的其他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及效益情况;(三)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第五章内部审计的职责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小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5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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