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居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全部权证的自有居处;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居处;或居住在用人单位供应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居处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化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化系列及教化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详细积分标准为:高校专科(含高职),高校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探讨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探讨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当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肯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肯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肯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肯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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