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类工程质量
标题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文号建质[2005]7 号
发文日期 2005-01-12
发文部门建设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7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
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
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
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
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
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
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
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
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
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
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
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
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
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
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
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5 左右的比例预
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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