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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docx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2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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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方法
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方法
青政办〔2022〕4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金融办关于?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方法?和?青海省小(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出资人根本情况及设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开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开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协议。协议内
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应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资金,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当风险,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归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和持续出资能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开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延长2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在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开业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本情况、经营方针及方案、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平安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自然人股东应提供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应载明注册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
  (五)内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须提供拟任职人员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根本情况登记表、个人信用报告、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书和行业联合自律声明;
  (八)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平安、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开业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建立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前约谈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其任职资格,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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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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