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工作纪律5篇》
办案人员工作纪律
一、办案人员必须坚持以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正确的政绩观。
二、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办案工作纪律5篇》
办案人员工作纪律
一、办案人员必须坚持以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正确的政绩观。
二、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查办案件,不准擅自办理案件。
三、严格按照中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监察厅,市纪委监察局依据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工作要求,落实各种安全防范措施,不准用集中谈话的方式变相实施“两规”、“两指”措施。
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办案人员是案件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是案件的检举人、主要证人,木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办案人员要主动提出回避。
五、严格执行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办案人员对从各种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作为密件集中管理,不准私自扣压、搁置。
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有关办案证件,要尊重基层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准盛气凌人,不准干预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泄露、扩散有关举报、谈话、案件调查的情况和内容,不准对无关人员透漏案情、办案地点、办案人通讯号码和家庭住址,不准将办案材料带回家,不准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案件卷宗材料不经委局领导同意,不准对外宣传,不准让非相关人员阅看或复印、复制。
八、要秉公执纪、文明办案,切实保障被调查处理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不准以讽刺、挖苦等方式对被调查人进行人格侮辱,不准对被调查人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准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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