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讲评通报制度
每月末县信访局对乡镇XX县区直单位所发生的信访问题的办结率、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的稳控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按要求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处置率等方面进行分类整理排名,每季度由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乡镇、县直单位负责人进行讲评,并在全县进行通报,对信访事项处理不力的乡镇XX县区直单位采取黄牌警告和挂牌督办的方式限期解决。
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工作人员分工抓”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对信访人与其所反映的问题属同一乡镇或县直单位的信访事项,由信访人所在乡镇或县直单位负责。对信访人与其所反映的问题分属不同乡镇XX县区直单位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动态信息的掌握、报送以及信访人稳控由信访人所在乡镇或县直单位负责;信访事项的解决由引发问题的乡镇或县直单位负责。对诉求无理或已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由信访人所在乡镇或县直单位负责。对难以甄别责任的信访事项,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管理,明确责任单位,由信访人所在乡镇或县直单位负责接返劝返工作,由引发问题的乡镇或县直单位出资并协助。信访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分离的,由经常居住地乡镇负责接返劝返。对没有户籍或原籍不清的,由上访所在地民政部门接济管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辖区范围造成影响的,责令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拒不整改的进行诫勉谈话;在辖区外大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委办、县政府办给予通报批评,并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调查,视情况对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责任特别重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尚未造成直接影响和损失的,责成有关乡镇XX县区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情况说明: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不执行上级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的;
(三)办理信访事项时无正当理由搁置、拖延、贻误时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或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和领导批示的时限内没有办结或书面答复,致使信访人不断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五)对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有条件解决而又不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不说明情况,不应解决的不讲清道理;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扯皮、拖着不办,使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对群众上访敷衍塞责、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进京和到省、市、县的非正常上访,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未按信访工作机构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达现场负责处理、劝返,或接返劝返措施不力而滞留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集体上访劝返后,由于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而造成其再次进京和到省、市、县上访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压报、迟报、瞒报、漏报信访信息,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十)对发生信访人进京和到省、市、县围堵党政机关大门、冲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或酿成闹事、罢工、罢课等其他重大影响行为的;
(十一)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对信访问题突出、来县到市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连续三个月排前三位的乡镇XX县区直单位,视情况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与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谈话,提出整改意见。对因信访问题突出,连续两次接受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谈话的乡镇XX县区直单位,实行重点管理。对连续两年被列入重点管理的乡镇XX县区直单位,取消其第二年的综合性评先资格,并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有关乡镇XX县区直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责成说明情况、责令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的,由市、县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建议,经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对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的,由市、县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建议,经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对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市、县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建议,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依纪办理。
十一、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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