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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登记结算公司《非流通股过户须知》(2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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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
申报资料
1、非流通股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见附件一);
2、非流通股股权协议转让声明书(见附件二);
3、双方转让(划拨)协议书;
4、国资委的批文;
5、转让双方有效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公证);
6、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7、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转让双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复印件;
9、转让方若持有《证券登记证明书》,需提交原件;若《证券登记证明书》遗失,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任一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转让股份遇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或符合相关条件
1、发起人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须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出具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金融类上市公司国家股股权变动达10%(含10%)以上的,还应当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文;10%以下的需出具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意转让的文件;
3、外商企业(含三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境内国有股,受让方还须出具国家经贸委的核准文件及付款凭证;
4、转让股数占总股本5%以下,须提供对《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转让协议书》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公证的公证书;
5、股权变动达5%以上或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流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总额的5%以上,须提供在指定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告原件;
6、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该公司股份的,应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或出具中国证监会豁免发出收购要约的批文。
三、费用
1、向转让双方分别收取1‰的手续费(按股票面值1元收取)和2‰的交易印花税(按成交金额收取)。交易印花税统一由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代扣代缴。
注:涉及国有股权行政划转过户的,可通过深圳国税局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深圳国税局联系电话:0755-83878783、83878785胡小姐)。划转股份在一亿股以下的,按过户股份面值的万分之一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手续费;超过一亿股部分,按股份面值的十万分之一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手续费。
2、现金交费请在一楼中信银行柜台办理;转账交费,请划入下列账户:
户名: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户行:深圳建行黄贝岭支行
帐号:003002610041823
四、特别注意事项:
转让双方证券账户须提供换卡后“08xxxxxxxx”账户,若未更换,请更换后
再办理过户手续。换卡有关事宜及受理换卡业务的机构名单见2002年3月1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2、转让双方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料(名称、注册号)务必与其营业执照有关內
容一致。如有必要,请事先向当地的开户代理机构查询。
3、申请书、转让协议、声明书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
4、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应当通过最近年度年检。
出让方持有的《证券登记证明书》丢失,需先登报声明作废。
五、办理机构
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账户管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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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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