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同中海洋运输条款
***几组概念
1、贸易合同与海运合同的关系
两个合同,相互既独立又联系:
(1)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达成的
(2)海运合同是船、货双方达成的
(3)贸易合同内容决定海运合
2、“装运”和“交货”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两者区别不明显,宜使用“装运”
E和D组术语: “装运”和“交货”区别明显
(一)装运时间
1、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规定明确、具体的装运时间:具体日期;日期写法
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但为了防止买方拖延开证,可加订信用证到证时间;(信用、外汇管制、特殊商品)
规定近期装运,但国际上没有统一解释,易造成争议,少用
2、几个注意的问题
(1)与海运合同的衔接(B/L的签发日期必须在贸易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贸易合同中的装运期,在海运合同中为船期;
班轮-开航挂靠时间(船期表)要与贸易合同中装运期一致。
租船的船期与装期(船期lay days-租船最早到港和最迟离港的时间段)-船期+装期不能晚于装运期
船期:可在装运期的前后;但不早于货物已装船完毕而装运期未到,不晚于装运期已临近期限而使迅速装船无法在期内完成并取得B/L
装期:下限须在装运期内
(2)货源与船源的衔接;
(3)注意货物的季节性:商品的性质;
(4)注意装运港的季节因素;
(5)装运期具体时间应适中。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1、装运港(地)
原则: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方法
一般情况下,规定一个装运港和启运地
规定几个装运港和启运地
作笼统规定,在装运或发货前由卖方选定后通知买方
注意点:
以接近货源地港口为主
运输条件、运费水平
考虑港口条件:考虑港口水深、装卸条件、费用等因素
若规定两个以上装运港,合同应规定卖方通知选定装运港的期限
2、目的港(地)
原则: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
方法:
只规定一个目的地(港)
规定两个或以上目的地(港),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期前×天由买方选定后通知卖方
注意点:
出口时不接受以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的国家或地区港口或地方为目的地
若须规定贸易直达船或有直达船但航次很少的港口为目的港时,应在合同中规定“可以转船”
选定的目的港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
除非通过联合运输且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接受内陆城市为目的港
规定目的地须明确具体,一般不使用“主要港口”等,对进口中间商,为了方便其卖路货,可根据其要求采用“选择港”:
但选择港一般不要超过三个
被选港口须是用同一航线且一般班轮公司船只能挂靠
在核算出口价和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最高的运费和附加费计价
进口时,选择接近用货单位或消费地区的港口
大宗货物进口,采用CIF或CFR术语的,最好争取规定几个选择港
(三)分批装运、转运
1、分批装运
(1)含义: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
(2)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
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对时间、批次和每批的数量不做规定。
在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同时,订立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信用证的规定)
规定不许分批装运。
注意:
1、有些国家:若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分批装运则不允许分批装运所以; UCP600:若无相反规定,应视为允许分批装运。(合同明确规定)
2、UCP600: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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