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
修正后
(条文中黑体字为新增加的内容)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
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
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原原则进行调解。当
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原调解、调解不
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
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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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
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
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
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
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管辖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卜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十)重大涉外案件;(一)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
-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一)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
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
件。
件;
第一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第十九条局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第二八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后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认为应当由本院
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后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认为应当由
本院审理的案件O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
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
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户U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
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一)对下
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粉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二条户U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一)
对卜落小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
讼;(三)对被向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台
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问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条内容移全新条文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
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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