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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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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
展,根据《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制止商
品房销售价格欺诈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商向购房者明示以下内容:
(一)每个售卖单元的座落位置、房型简图、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分
摊的公用面积,各厅、室使用面积、楼层、朝向,房屋的结构、装修、材料质量标准和设备、
设施的品名、型号、数量、等级,以及售价、付款方式;
(二)符合规定的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三)经市物价局预先核准的开发商暂时自行管理或由其委托管理期间的物业管理服
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四章价格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商品房销售成交价格,即商品销售合同价格或预售合同价格均不得超过明
码标示的价格.
第二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制定的标
准;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必须先向市物价局申报备案,具体执行中不得高
于备案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执行中不得超过当年政府同类房屋指导价格(情况特殊且经
市物价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销售价格在合同中签定后,不得加收任何其他费用,政府依法调整的除
外,不得擅自以重新签定合同或补充合同形式提高销售价格。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价格构成外的代收代付费用,属于选择性的服务项目,应由购房
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属分摊性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
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的误差值为#177;1%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可不作任何补偿;误差值为#177;1%以
上至#177;5%以内(不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售房合同确定的单价多退少补;误差值超
过#177;5%(含本数)的,应允许购房者选择,或按照合同单价多退少补,或取消合同。取
消合同的,经营者应在30天内退回购房者已付的全部房价款和各种费用利息(以付款日起至
实际退款日止的时间为计息时限,参照退款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前款所称的实测面积,是指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权证上记载的面积。前款所称的暂
测面积,是指房屋未竣工前,经营单位或委托房管部门测量机构依施工图及规定的计算办法所
测算的面积。
第二十六条商品房销售必须做到质价相符。如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
备质量标准低于合同确定的标准,经营者应向购房者作出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使用,因故延期交付使用的另加
三个月的宽限期(售房合同中约定理赔时限的除外),超过宽限期的,经营者应向购房者作出
合理补偿。
第二十八条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为购房者提供银行按揭证明、预售房屋转让证
明,不得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售房价格说明书与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约定文书应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
.
第五章备案与劝告
第三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定价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申报备案制度.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将本单位即将制定或调整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按要
求填入商品房价格申报表(具体格式由市物价局另行制定),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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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