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份合作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是由李泽勇,刘偶义出资,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份合作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是由李泽勇,刘偶义出资,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企业名称:萍乡鑫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企业住所: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丰茂巷22号
第五条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50 万元。
第七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物业管理
第三章 股东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 李泽勇 刘偶义
1、 身份证号码:362538
住所:安源区凤凰街
2、 身份证号码:3630539
住所:安源区高坑镇黄泥墩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 股东:李泽勇 出资 人民币26万,占总资本 52%。
2、 股东:刘偶义 出资 人民币24万,占总资本 48%。
第十条 企业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由企业盖章的出资证明书,作
为股东出资的合法凭证。
第十一条 股东是企业的股权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企业新增股本;
5、选举或被选举为企业董事、监事;
6、监督企业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余财产;
8、参与制定企业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企业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5、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本企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不得向非本企业职工转让出资,转让后的股权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2、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
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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