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
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古代航海冒险事业筹措资金的需要,是船舶所有人取得贷款的
一种手段。我国?海商法?第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
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向第三人承当民事责任,代理
人负连带责任。对于初次申办船舶抵押贷款的当事人或认为有潜在的风险时,应要求当事
人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公证书。
第三,船舶存在共有情况的应提交?同意抵押及共同还款确认书?。根据我国?海商法?
第10条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
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共有人要承诺对于借款人所欠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借款本息
及其他相关费用,承当共同还款责任,直到对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借款及相关费用还清为止。
2、明确船舶抵押贷款主、从合同分开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
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
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
表示抵押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即使主合同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
从合同仍然有效。
3、明确银行及金融机构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第一,船舶抵押贷款中担保人须对船舶办理足额保险,并且在保险单上注明贷款人为
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应长于借款期限6个月,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
如果担保人中断保险,贷款人有权代担保人投保,有关费用应由担保人承当,因此而引起
的一切损失由担保人无条件承当。
第二,船舶在抵押期间价值不得减少。如果船舶在抵押期间存在价值减少的隐患时,
担保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如果担保人对船舶价值减少负有过错责任,那么应当恢复船舶
的价值或者提供贷款方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三,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的毁损、灭失等保险事故的,担保人获得的保险
赔付金应优先归还船舶抵押贷款项下的债务以及涉及债务的有关费用。
4、规在建船舶的抵押
我国?海商法?第14条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
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这是以在建船舶作为船舶抵押
合同标的物的法律依据。建造中的船舶是指从特定的船舶放样第一块钢板切割时开场,一
直到船舶建造成离开船台为止的整个过程舶状态。在建造中的不同阶段,船舶状态也不一
样,这使在建造舶设定抵押与在新建成船舶或旧船舶上设定抵押时确定担保价值的容有所
区别。已建成的船舶是以等于船价或高于船价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担保价值,建造舶担保
价值确实定依据不同,它一般包括已建成船舶局部和已确定将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设备、
船舶配件及造价等,此时,双方应明确在建船舶的担保价值。
5、借款人、担保人交付一定数目的保证金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以下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纪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
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仁)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
偿请求;㈢船舶吨税、行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㈣)海难救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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