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答辩人:XX县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经理。答辩人因与XX进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案件基本事实2008年11月8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房屋承建协议,答辩人将厂内厨房、厕所、保管室交由原告承建。协议约定,工期由截至2009年2月15日结束,乙方中途停工,超期1个月甲方不付款项。协议签订后,被告首先迟迟不开工,直至12月经答辩人多次催促原告才开工,开工半月后,原告不慎摔伤,就一直没有施工,由于答辩人急需使用该建设工程的房屋,在答辩方支付原告当时工程量工程款2000元后,2009年3月原告明确向答辩方管理人员XXX表示自己不能继续将工程干完。由答辩人自己找人施工,后来,原告找XXX、XXX、XXX将工程施工完毕。二、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的起诉不予立案,立案后已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承建协议》载明,原告于2008年11月8日与答辩人签订协议,协议的最终履行期限为2009年2月15日结束,不论以那一个时间起算,均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的起诉应不予立案,即便立案后已应驳回原告起诉。三、根据原告与答辩人的协议约定,原告停工超过一个月,答辩人就不支付原告款项。协议签订后,原告从2008年12月起因受伤一直未施工,停工长达3个多月,答辩人多次联系原告未果,并征得原告同意重新找人施工的情况下,才请XXX、XX、XXX才施工。按协议约定,原告已构成违约,答辩人同样不应再支付原告劳务费。四、原告施工时间不长,工程不多,并且双方终止协议时,答辩人管理人XXX与原告多次联系,原告表明,工程自己已决定不做,并只要已收取的2000元的工程款,现原告反悔,有悖诚信,其诉讼请求依法应驳回。综上所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的起诉不予立案,立案后已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由于原告违反协议,按协议约定,答辩人不再支付原告劳务款。加之是原告同意终止协议,并表明只要已收取的2000元劳务款。故此,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弘扬社会诚信为谢!此致XX县人民法院答辩人:XX县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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