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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材料的采购保管费
等。
(三)施工工期:消防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应在具备条件时进行,
调试期自土建总包方提供工作面之日起 15 天内完成(验收时间不含
在内)。具体施工安排不得影响各号楼主体工程及室外工程的施工及
进度,有关配合工作应服从主体施工单位的安排,并与主体施工单位
签订配合协议加以明确。该工程通过消防验收的时间不得延误甲方的
总体验收的时间,因乙方的原因,每延误一天,罚款人民币 8,000 元,
并需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甲方的经济损失。
(四)因以下原因影响工期,乙方按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申报工期
签证,经甲方和监理公司共同盖章确认后,则工期可以顺延,但由此
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⑴因甲方要求而增加或变更工程内容达 10%以上,并对工期可能
造成影响时,双方应协商顺延工期。
⑵甲方在计划的分段施工工期内,不能交付乙方施工场地,施工
3用水源、电源未能按规定提供接点,影响乙方进场施工。
⑶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八小时以上。
⑷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工程进度。
若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
不顺延;由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
顺延。
第三条 工程款支付
(一)付款方式:
1、 乙方完成工程进度的 20%后,凭乙方发票及甲方审批单付
至合同暂定总价 10%。
2、 乙方完成工程进度的 50%后,凭乙方发票及甲方审批单付
至合同暂定总价 40%。
3、 乙方完成工程进度的 80%后,凭乙方发票及甲方审批单付
至合同暂定总价 55%。
4、 在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后,凭乙方
发票及甲方审批单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 75%,验收合格后四个月内办
理结算核对工作,完成结算核对且双方共同确认结算金额或由造价审
计部门得出最后的结算金额后六个月内付至本工程结算总价的 95%,
留结算总价的 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
5、 保修金 5%在二年保修期满后 10 天内付清(保修金不计利
息)。
6、 乙方凭甲方付款审批单和有效发票领取合同款项。
第四条 质量、验收及安全
(一)、质量:
1、 乙方保证送到工地之货品及安装工艺质量满足“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技术规范汇编”,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范、质量、监督、
检测、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42、 工程移交时应同时提供货品产地证书、货品合格证书、产
品质量检验证、使用保养说明书及相关品质证明文件。
3、 安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要求,系统应运转正常、
稳定、设备运行噪音在国家规定范围内。
4、 若货品质量及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而乙方又未在七天
内整改完毕,甲方有权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乙方提出索赔。
5、 乙方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必须是未经使用过的原厂合
格正品,绝无假冒,有出厂合格证及相关的检验、检测报告,一旦发
现假冒伪劣材料或残次品,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和重新更换,并由乙方
承担不合格材料金额 30%的违约金。
6、 乙方施工时须满足甲方对标高控制的要求,保证施工后车
库任何一处标高不能低于 ,其余大堂等部分必须满足装饰高度要
求。
7、 在施工前地下车库或管线密集的地方应与总包水电施工队
协调参照设计图纸出的综合管线图,乙方施工时须满足甲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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