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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落户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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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购房落户须知
、办理条件
1、购房建筑面积及办理人员要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岛内(不含鼓浪
屿区)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岛外建筑面购房落户须知
、办理条件
1、购房建筑面积及办理人员要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岛内(不含鼓浪
屿区)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岛外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
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
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2)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
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
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
户口);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含70平方米)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
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
单独办理户口)。
(3)本市以外人员购买住房,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且产权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一名实际居住
在本房屋的产权人按规定办理常住户口,其他产权人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常住户口。本市以外人员和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
户手续;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4)岛外人员在岛内购买商品住房,落户政策与本市以外人员相同。
、取得房屋产权证。
、实际入住。
所需材料
、入住情况调查表。
、产权证。
、产权人户口簿、身份证;若房屋产权人为多人,且产权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放
弃办理户口的公证。
、申请人、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若系申办产权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以下情况应提供其与产权
人的关系证明:
(1)同一户口簿父(母)子(女)、夫妻关系不明确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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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