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
为效力学习〈〈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文|唐正洪《民法总则》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
为效力学习〈〈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文|唐正洪《民法总则》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白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上法条可图解为下表
行为能力欠缺
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一一无效(第144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一一效力待定,有例外(第145条)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虚假意思表示一一无效(第146条)重大误解一一可撤销(第147条)意思表示不白由
欺诈及第三人欺诈一一可撤销(第条)
胁迫及第三人胁迫一一可撤销(第150条)
显失公科一一可撤销(151条)
合同内容危害
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一一无效(第153条)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一一无效(第154条)
学习与理解
一、总的原则:第143条是断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总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具有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法不违俗
二、禁止规则:对不符以上三方面条件的情况分别进行规定(一)行为能力欠缺
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一一无效。
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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