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一段“北京望京798和颐酒店女生遇袭”的视频在网络上引起公众的持续关注,一名新浪微博名字为“弯弯”的女子称在酒店入住期间遭到陌生男子强行拖拽,酒店工作人员只劝和不施救,最后在一位女房客的帮助下才脱离了危险,男子最终逃走。袭击者被抓获后,我们除了关心遇到危险要怎么保护自己,更有必要分析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思考当事女生可采取何种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一、李某行为之定性在视频中可以看到,李某对弯弯实施了拖拽行为,其行为之定性可从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触犯《刑法》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两方面考虑。李某对弯弯实施的侵害行为有证据证明的只有拖拽行为,由于故意伤害罪要求在危害结果方面达到致人轻伤以上结果才能认定为犯罪,而弯弯事后并未进行伤情鉴定,从其离开北京返回住所地且并未就医的行为也可以推定弯弯受到的身体伤害并不严重,尚未达到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故李某的行为要被认定为故意伤害侵犯人身权利的可能性不大。李某的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从目前该案造成的社会影响来看,李某的行为被警方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是没有可能。此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所以,如果警方最终将李某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则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李某治安管理处罚。二、酒店方的责任弯弯在和颐酒店住宿期间,与酒店形成了住宿服务合同关系,且人身权利遭到第三人李某侵害,又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酒店方对弯弯应承担的责任可从违约和侵权两方面考虑。《消费者权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颐酒店对弯弯除具有提供住宿服务的主给付义务外,还应履行保障客人弯弯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案发过程中,在场的酒店工作人员本应但并未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也未通知酒店安保人员或报警。酒店监控室的值班安保人员,理应注意到了事发过程并及时前往制止或报警。显然,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第三人李某在酒店场所内对弯弯实施了侵权行为,且酒店在事发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酒店与弯弯之间既存在合同关系,又形成侵权关系,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弯弯可择一主张酒店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三、携程网有无责任携程网作为提供酒店预定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我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网络交易平台对进入平台的经营者主体身份负有审查义务,携程网应在和颐酒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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