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职业资格:导游的基本权利
【天津光华教育】提供
导游人员在旅行社行业中地位日渐低下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他们兢兢业业、吃苦耐劳,做出了很多奉献,但问题也不少,有些问题性质还相当严重。2002年全国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所反映出的重点问导游职业资格:导游的基本权利
【天津光华教育】提供
导游人员在旅行社行业中地位日渐低下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他们兢兢业业、吃苦耐劳,做出了很多奉献,但问题也不少,有些问题性质还相当严重。2002年全国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所反映出的重点问题之一,就涉及了导游人员私拿佣金、索要小费、强迫游客购物、政治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问题,成为了所谓旅游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这些问题的出现,仅仅是导游员本身的责任吗?不是。更深的原因是我国正处于经济市场化从无序向有序过渡的时期,计划经济条件下监督、管理体制陈旧,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旅行社运作规程不规范,没有很好地解决导游人员与旅行社、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导游人员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诸项权利缺乏合法的保障和维护,出现了“只用不管”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了每位公民和劳动者多项权利。导游人员因其自身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他们所应享有的权利,在过去往往强调与法律义务相对称的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而忽视了作为一名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
依照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导游人员作为一个职业群体,重要的政治权利是享有结社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在我国,中国旅游协会下属许多专业协会,如旅行社协会、旅游车船协会、旅游饭店协会等。导游员协会呼吁多年,但迟迟未能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已将农民工工会的设立列入今年的工作日程中,而导游员工会组织列入旅游管理部门的议事日程还有待时日。代表各个阶层和界别的各级政协组织也未曾见到导游员的身影,倒是不少影视作品和新闻报道非客观地把矛头直指导游员。旅游业一些痼疾问题全都推到他们身上有失公允,但是谁能站在公平的角度上为他们申冤诉求呢?
导游员的政治权利也体现在政治上要求进步。我国导游员队伍是一个很特殊的群体,既有与旅行社签约、人事组织关系隶属于旅行社的专职导游员,也有相当部分的兼职导游员。不少旅行社基于经济利益,没有真正视导游员为旅行社的固有人员。在改制过程中,也并不希望他们持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侧重于对导游人员惩罚性的计分、年审等行政层面的监督、管理。在这样的体制背景下,导游人员组织上缺少依靠,政治上缺少关心。
经济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导游人员的收入主要是靠商店的佣金、增加景点所得的提成以及部分小费等。这些收入从法律上讲都是名不正、言不顺,即所谓的灰色收入。况且这些灰色收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开透明正在减少。现在部分大旅行社与专职导游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了基本工资,但导游人员收入的大头还是靠进店的佣金返还给旅行社后以所谓工资的形式支付给导游人员的。说来说去导游人员收入的多少与进店的次数、购物的数额仍然是直接的关系。
从现行旅行社管理体制分析,旅行社为了追求利润、降低成本,并未将导游人员当作旅行社人力资本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往往认为专职导游人员愈少愈好,因为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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