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路桥工程集团
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广西路桥工程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机械设备管理水平,优质、高效、低耗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建立和完善负责,二级保养 由直属单位物资设备部组织实施。
(三) 三级保养及总成以上维修必须由设备材料分公司实施, 如需外部维修单位实施的,必须报设备材料分公司同意。未经同 意擅自委托外部单位维修的,对送修单位及个人处以同等于外修 费用的罚款。
(四) 机械设备较集中的项目经理部,可根据需要建立临时 维修组。项目经理部根据施工需要可向设备材料分公司聘用主修 人员,辅助人员由项目经理部临时聘用。设备材料分公司对驻项 目经理部主修人员收费采取以下 2种方式:
按每人每月单价结算;
按工时结算(工时按照定额标准上浮 15%。
(五) 设备材料分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维修质量管理体系,
对维修出厂的机械设备实行质量保修期服务制度。质量保修期如
下:一级保养和小修为 3天(24台时);二级保养和总成维修为
15天(120台时);三级保养为30天(240台时);总成大修和整 机、整车大修为90天(720台时)。
(六)设备材料分公司应建立全天候服务和快速反应机制, 接到抢修信息2小时必须回应,24小时到达区项目,48小时到达 国项目。
第二^一条机械设备配件采购规定:
(一) 所有的润滑油、润滑脂、滤清器、轮胎 ,以及单个价格 在1000元以上或集中采购一批总价在 10000元以上、在设备材料 分公司维修设备的零配件,由设备材料分公司集中采购配送。
(二) 单个价格在 1000元以下或集中采购一批总价在 10000
元以下的配件,由直属单位物资设备部采购,或经直属单位物资
设备部授权由项目经理部采购。超权限采购的,须经设备材料分 公司同意后方能采购。
(三) 设备材料分公司收到直属单位和项目经理部润滑油、
轮胎、保养件和易损件的采购申请后, 必须在24小时发货(须附
清单),其它配件4小时给予答复。
(四) 设备材料分公司维修机械设备使用或供应的配件材料
按以下标准收取部管理费为配件类 15(单件总成管理费最高不超
过3000元);轮胎、润滑油料12%
(五) 设备材料分公司通过招(议)标等方式,建立合格供 应商名录,所供应的配件价格不能高于市场价格,每季度在部办 公网上公布价格信息。
第五章机械设备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的机械设备在对外出租时必须签订租 赁合同,实行预收押金和专人跟踪管理,保证足额收取租金。对 外出租、劳务队使用项目经理部或直属单位机械设备的,直属单 位或项目经理部须开具租赁发票。
第二十三条 直属单位相互使用的设备台班费按“广西路桥 集团公司机械设备收费标准”收取。直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本单位收费标准,但原则上不能高于集团公司标准。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经理部使用集团公司部沥青搅拌站,统 一按机械设备产能计算出机械设备工期作为搅拌站使用工期。具 体计算及收费标准按“沥青搅拌站部租赁的工期计算及收费标准” 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直属单位和项目经理部机械设备使用台班费按 自然月结算。
(一)坚持先入账原则,项目经理部收到直属单位列收的机 械设备使用台班结算单,先签认入账。如有异议,须在每月 10日
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到所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所属单位根据反馈 意见,须每月25日前与项目经理部协调解决,并在下月对异议部 分进行调整。
(二)直属单位相互使用的设备台班费,原则上每月按已确 认租金的50%在次月支付给出租方,余额应在 6个月支付完毕。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部机械设备无法满足项目经理部生产 需要时,可向外租用机械设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外租设备实行集中租赁管理,项目经理部租用外部机 械设备时须通过设备材料分公司进行集中租赁。
(二) 未实行集中租赁的设备或设备材料分公司不能提供相
应设备的,经设备材料分公司同意后由各分 (子)公司组织租赁,
租用期在7天(含7天)以上的,须报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审批。
(三) 实行集中租赁的上游设备供应商,由设备材料分公司
组织招标。未实行集中租赁或设备材料分公司不能提供的,由直 属单位或项目经理部组织招(议)标。 大型设备或机群联合施工
作业的设备租赁,由直属单位组织招标。
(四) 集中租赁的上游供应商须是一般纳税人,提供租赁的
设备原则上出厂年限不超过 5年,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
(五) 机械设备进退场和大型构件调运,必须优先委托设备 材料分公司运输,如设备材料分公司运力无法满足要求,方可委 托外部运输。
(六) 项目经理部外租机械设备以完成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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