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脚....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探讨内容摘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保证坚持正义、公平标准的前提下,如何提高程序效益及效率,成为当代诉讼法学理论和实践的一项重要课题。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审理方式的改革,就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而作的努力之一。本文从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阐述简化审理的适用条件及其可以简化的内容,并针对简化审在保障被告人权利方面不足的缺陷,提出完善建议。关键词:认罪案件;有罪答辩;普通程序简化审;公正效率导言随着案件的日益增多,在现有司法资源下,如何应用多种多样的方式,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迅速结案,成为司法机关关注的问题。过去,不管被告人认不认罪,庭审都要按既定程序有条不紊地走一遍,将大量时间花费在控辩双方均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事实、证据上,而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却没有时间充分展开辩论,控辩双方的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势必影响到庭审质量和裁判公正,客观上也使诉讼时间大大延长,增加诉讼拖累和诉讼成本。在国外刑事诉讼活动中,对重罪和轻罪案件,被告人认罪和不认罪案件采用不同的程序审理,是普遍的做法。只有被告人不认罪和疑难、复杂的案件,才完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通常采用简化的程序。如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只要控辩双方协商一致,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后,案件不经开庭就径行宣判。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提高诉讼效率问题最为显著的改革措施,就是规定了简易程序,将大量案情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从普通审理程序中分离出来,予以快速简便的审理。但立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且模式单一,简易程度不够,还不足以适应诉讼实践的需要。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这个文件的公布,对于切实维护被告人合..页脚....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特提出和探讨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简易化,即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给予认罪案件以更简便、快速的处理。一、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理论依据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的构想,既有现实的急迫性又具有理论的合理性,同时兼有实践的可操作性。第一,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与科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现实相适应。据公安部网站公布的“刑事案件分类统计表”统计:建国初期至20世纪70代末,刑事立案保持在每年50万起以下,处在低发案阶段;二十世纪80年代,每年200余万起,90年代,每年300余万起,2001年以后,每年450万起左右,处于高位运行。其中,2005年1至6月,,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刑事案件(年内案件)①。从统计数字看,司法机关面临的打击犯罪的任务十分艰巨。而我国司法机关人力、财力、物力均较为匮乏,司法资源的有限和案件数量的上升呈现出很大的矛盾。面对这种严峻的局面,如何在不违背法律和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提高诉讼效率,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好的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是我们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是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二是在现有司法资源总量保持不变的前提下,采取更为合理的配置方式,使其发挥高效能。显然,第二种方法更具现实性和可行性。简易审的设想,其根本目的是在现有司法资源的条件下,以相对简化某些庭审程序的手段对司法资源进行更为科学的调整和分配。第二,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与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和司法改革目标相一致。从微观看,诉讼过程中各主体所作出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耗费同主体从诉讼裁决结果中所获得的利益之间的比值关系,制约甚至决定着主体的行为选择。在宏观层次上,诉讼耗费与诉讼效益之间的关系体现和反映着诉讼的基本价值。因此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是完善诉讼机制的基本措施。②刑事诉讼效率的价值实质就是通过寻找最佳的方式,即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最短的时间内来最大程度地满足人们对正义、自由和秩序的需求。在提高诉讼效率的方法上,不外乎缩短法定诉讼期限和改革审判方式两种选择。很..页脚....明显,改革审判方式较之受实际制约较大的缩短法定诉讼期限在实践中更具可行性,最有力的例证就是简易程序的设置。“简易程序的设置改变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单一的局面,为不同案件的分流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简易程序简便、易行的特点,使一批简单的案件得以快速审结,也为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办理大案要案创造了条件”。③第三,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与实现程序正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相统一。有些人担心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的同时,有可能剥夺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当庭对公诉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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