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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风破浪的快递保价条款.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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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风破浪的“快递保价条款”
 
 
 
 
 
   
 
 
 
摘要:我国电商市场迅速发展,网络购物人数的日益增加。在此背景下,我国快递业务量如乘风破浪般随之增长,推动快递公司衍生各种相关服不同。不同快递公司规定的快递服务的保价内容也各不相同。许多快递公司利用其有利地位,制定格式条款来只注重维护自身利益,引起了消费者的不满,我国此类问题有关部门应加以关注。
二、目前快递保价条款面临的困境
(一)保价条款效力认定不同
所谓的保价条款,是指发件人和快递公司就快递可能损坏提前达成的限额补偿协议。首先,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496条、第497条和第506条1,我们可以知道保价条款是一个格式条款、免责条款。若保价条款符合第506条规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也就是说快递公司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件人的快递物品损坏或丢失时,那么,保价条款就是没有效力的。但是,关于如何确定保价条款的有效性:是有效、无效还是其他,这一点是仍然存在争议的。如果认为只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要注意该条款的内容,则该条款为有效;另一方认为,在提供条款的一方履行告知义务后,保价条款应成为有效的条款,但如果是条款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使之另一方遭到了财产损失,该条款无效。不同的观点还导致法院缺乏统一的判决标准。
适用法律规范不明
根据对不同案件的分析,发现各案件法院判决都不同。例如:常熟德邦公司和常熟德邦物流大丰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珏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广东天天公司与被上诉人谭玉玲和原被告广州成玉岩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神通快递嘉峪关分公司关于财产损坏赔偿纠纷的案件。在这三个案例中,我们发现法官在保价条款效力上有很多自由选择空间,以解决保价条款的争议焦点。一些法院援引《民法典》的合同编来确定格式条款无效。而在其他情况下,有的法院援引《邮政法》认定其无效。更有甚者,两个法律规定都引用。这样就会造成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不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性与稳定性。
(三)保价范围与赔偿标准不一
不同快递公司的保价覆盖范围差异很大,保价服务太随意,很难使用户达到满意程度。首先,根据地域划分,一些企业只为国内快递提供保价服务,而一些企业为国内和国际快递都提供;其次,保价限额存在巨大差距,最低价值和最高价值相差十倍以上,中间有很多不同的等级;第三,保价范围的分类标准不统一,一些不仅用户难以理解,而且快递员也难以实施,违规行为很常见,每家快递公司的保价费率也并不统一。由此可以看出,快递公司缺乏关于保价费用的科学和合理的决定。
对完善快递保价条款提出的建议
(一)明晰保价条款效力
如果快递合同符合《民法典》第505条规定的的无效条件
[1],自然保价条款无效;其次,格式合同保价条款中排除和限制发件人的权利应该是无效的免责条款。看制定的格式条款是否符合《民法典》第496条和第497条的规定,即是否有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第三,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民法典》第506条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另一方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保价条款无效。保价条款的有效性是解决争端的关键,相关立法部门应提供更明确的标准。
(二)明确保价条款纠纷的适用法律
一些人认为应该适用《邮政法》,因为《立法法》中明确规定了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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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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