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局
2016年7月
资源税全面改革第二阶段培训
目
录
一
一、改革概述
二、政策解读
三、新《纳税申报表》填写
一、改革概述
发展历程
1994年,《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不包括满足条件的基金、运输费用
运杂费用
包括
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着运销产生的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
政策解读
运输费用
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
运输费用。
扣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取得相应凭据 分开核算。
相应凭据
相关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
(二)关于销售额的换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如铁矿。
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换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换算已由单向归总为双向换算。
原矿---﹥精矿(原矿加工品、金锭)的上行换算
精矿---﹥原矿的下行换算(折算)
政策解读
换算比(折算率)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我省涉及换算比的应税产品是铁、金,、。
(二)税率
(一)税率是如何确定的
中央列举的22个税目
在中央确定的税率幅度范围内,提出税率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各省自定的税目
中央列举的22个税目以外的,由各省自行确定税率,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税率确定方法
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以2012-2015年企业实缴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和矿产吕市场价格水平为依据,确保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
一个矿种原则上设定一档税率,少数矿种可设定二档税率。
我省资源税税率标准(一)
江西省省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国家列举)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1
铁矿
精矿
3%
2
金矿
金锭
%
3
铜矿
精矿
%
4
铅锌矿
精矿
%
5
锡矿
精矿
%
6
高岭土
原矿
6%
7
萤石
精矿
6%
8
石灰石
原矿
6%
9
硫铁矿
精矿
1%
10
粘土
原矿
每立方米3元
11
砂石
原矿
每立方米3元
12
井矿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4%
我省资源税税率标准(二)
江西省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国家未列举)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1
钽铌矿
精矿
10%
2
膨润土
原矿
12%
3
石英砂
原矿
1%
4
黑滑石
原矿
20%
5
白云岩
原矿
2%
6
硅灰石
原矿
2%
7
大理岩
原矿加工品
2%
8
花岗岩
原矿加工品
2%
9
辉绿岩
原矿
1%
10
矿泉水
原矿
每吨或立方米5元
11
地热水
原矿
民用:
商用:每吨或立方米2元
12
板岩
原矿
%
13
灰岩
原矿
6
14
片岩
原矿
%
15
页岩
原矿
7%
(三)纳税环节及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解读
纳税环节:销售、自用
注意两个环节:
移送环节: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不缴纳)
以自采金原矿加工金精矿、金锭的(不缴纳)
以自采原矿加工非精矿产品(缴纳)
储存环节:应税矿产品储存(不缴纳)
视同销售(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
政策解读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当天。
(四)纳税地点
矿产品:开采地
盐:生产地
水:取水口所在地
(五)优惠政策
中央定
衰竭期:30%
20%以下,5年以下,单个矿山(井)为单位确定
充填开采:50%
煤炭为置换出来,其他为开采出来的
注意:除煤炭外,其他应税产品享受衰竭期优惠政策还需要符合开采年限要在15年以上,享受充填开采优惠政策还要符合三下开采的条件。
省定:低品位矿、尾矿、四废
(六)共伴生矿
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要求:分开核算
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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