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研究》2016年第3期理论研究·31·国外犯罪被害调查及其启示刘学敏?内容摘要:我国犯罪学长期以来比较忽略犯罪测量的研究,极少探究测量与统计资料的形成来源,由此可能造成对刑法的选择性与部分性缺乏质疑、立法与执法难以与社会脉动同步、缺乏证据而形成刑事政策等。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已建立起系统性的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通过对官方统计的比较与修正,已成为各国了解本国犯罪现状、特征及变化趋势的可靠数据来源,也为犯罪学特别是被害人学的实证研究提供了基本的素材。我国正处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时期,亟待建立全国性的犯罪被害调查制度。关键词:犯罪统计;被害调查;西方国家一、问题的缘起我国犯罪学长期以来比较忽略犯罪测量的研究,极少探究测量与统计资料的形成来源。犯罪学家在社会的分析层次常利用官方统计资料来发掘研究题材,形成重要概念进而支持理论,在个人的分析层次常使用立法定义来界定研究对象且区分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由于我国忽略对犯罪测量与统计的研究,犯罪分析及刑事政策制定依赖的都是官方的犯罪统计,由此可能带来的问题: 一是不能对刑法的选择性与部分性提出质疑反思。犯罪学的研究应可协助了解刑法执行的部分性以及选择性,而非局限于刑法定义的犯罪类型。为什么刑法只规范部分的偏差或反社会行为?为什么不是所有的偏差或反社会行为都以刑法规范?部分性与选择性不只发生在立法,也发生在执法以及刑事司法过程中。当时代变迁以及犯罪行为改弦易辙时,刑法的规范难免会受到合法性的质疑,因为刑法规范制定的标准是与刑法制定的当时当地的社会状况及过程息息相关,故而是变动的。如果我们完全以官方资料来探讨“犯罪”,很难对于刑法的部分性以及选择性提出质疑。原因是:一方面虽然刑法标准是变动的,而且也会通过修法改变,但是官方统计的呈现较倾向“量”的改变,而缺乏“质变”的资讯,因为官方统计收集资料的框架是固定的,即使有特别独立出来的统计也很难与其他部分融合分析。另一方面官方统计重视“事件”而不是“人”,是将“人”视为集合体(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因此无法符合统计学上所显示出不同种族、民族、社会经济地位等差别描述。二是不能完全把握犯罪的真实状况。除了警方记录在案的犯罪行为外,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未向警方报案的犯罪黑数,犯罪黑数的存在使得政府无法把握犯罪的真实状?刘学敏,女,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访问学者(2013年),主要从事刑事政策学、国际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本文系笔者主持的2015年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福建预防腐败机制创新与地方法制研究”(FJ2015TWB040)的阶段性成果。理论研究《犯罪研究》2016年第3期·32·况。此外,官方统计偏重犯罪盛行率(victimizationprevalence)而忽视集中率(concentration)。盛行率可以估测在某一段时间内个人可能成为被害人的机率,集中率(concentration),则可以估测每一个人可能被害的次数。由于我国完全仰赖官方的犯罪统计,可能会导致忽略集中率,进而忽略可以从减少集中率(重复被害)来减少整体犯罪。三是不能在犯罪被害人保护议题上与社会脉动同步。20世纪40年代随着被害人的再发现,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与作用逐渐受到重视,被害人保护的立法与措施成为国际瞩目的政策议题。我国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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