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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
借款人:
贷款人:
合同编号:
年 月 日
借款协议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 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
款在所有主从协议(合同)生效且抵押权、质押权依法设立的合同期限内实 际发放。
第四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 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二、 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
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 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
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三、 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
四、 按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 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五、 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采取承包、租凭、股份 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 申请破产、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协议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
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动,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有贷款人参加各 种重要会议,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 否则不得采取上述行 动。
六、 借款人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协 议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如停产、歇业、被注销 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 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 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七、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 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协议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 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八、 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有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行为,以 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九、 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 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十、 本协议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 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 作为本协议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借款人应当 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的担保措施。
十一、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 保险、运输、
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 借款人违约:
(一)提前还款:如果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提前若干天还款,务必按约定足额向贷 款人支付全期限贷款利息。
(二) 如果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必须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十日 内向贷款人申请办理展期。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展期 利率在合同约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
(三) 逾期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
同约定利率上浮 % 的利息。
(四) 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五) 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未发放的贷款, 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本息。
(六) 本协议项下借款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业务,经贷款人指出仍不改正 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采取其他 资产保全措施。
(七) 借款人有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逃避贷款人监督、恶意拖欠贷款本金及利 息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八)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
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 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
二、贷款人违约:
(一) 在借款人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不能按期、按额向借款人
提供资金的,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 的违约金。
(二) 贷款人违约,借款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协议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一、 由 , (保证人)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 。
二、 由 (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的抵押担
保,抵押合 同编号 ;抵押物清单编
号 。
三、 由 (出质人)提供质押物清单所列财产的质押担
保,质押合同编号 ;质押物清单编
号 。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以按以下第 种方式
解决:
一、 诉讼。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在诉讼或仲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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