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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犯罪与刑法控制探索.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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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家,例如美国学者克林纳()、德国犯罪学家摩根,曾对经济犯罪人的人格特征进行了各种尝试性的研究,并得出该类人群一般的个性特征:自私、情绪不稳定、自卑、见利忘义,他们通常扮演为社会所尊敬的角色,虽然承认自己是“法律的破坏者”,但不承认自己是罪犯。










三、犯罪控制及预防
(一)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犯罪的治本之策———社会预防1、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制度源头上杜绝此类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努力:(1)进一步强化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作用。(2)在股东权的行使方面,不仅依法保障以股东的质询权、表决权和财产分配权为核心的各项股东权利,更要有效约束股东权的行使,以防大股东滥用股东权。(3)实行经理股票期权,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2、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市场自身的自洁功能不断加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漏洞将被各种防范机制所堵塞,从而减少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犯罪的机会。3、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水平、道德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形成遏止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侵害公司犯罪的文化氛围。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的思想素质;增强抵御商品经济负效应和拜金主义诱惑的能力。加大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犯罪危害性的宣传,提高普通民众对此的认识,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形成一种社会监督网络。










(二)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犯罪预防和控制的立足点———个体预防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犯罪预防和控制,最终都要立足于对个体预防,实际上是对犯罪人犯罪心理的预防。这要求每一个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要能够坚决抵制拜金主义和拜权主义的腐蚀,表现出崇高的思想觉悟、纯洁的精神境界,经受得起金钱的考验,即使有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犯罪的机会、漏洞,也能一身正气,一尘不染。










(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犯罪的预防的核心———法律控制1、建立起完备的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及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体系对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犯罪予以严厉的刑法处罚只是预防和惩治此类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可以通过经济、行政、民事等法律规范予以防治和处理的时候,国家是不应该动用刑罚的。相比较而言,公司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对于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具有更直接的意义。基于本文为刑法论文,在此不赘述。2、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司刑法法律制度(1)完善我国刑法罪名体系,增设“欺诈破产罪”等规定从我国目前的刑法罪名体系来看,对上市公司侵害公司利益犯罪的惩治主要是以公司法为其规范基础的,一部分犯罪行为首先表现为是严重违反公司法的行为,进而刑法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由于我国刑法修订在前,公司法修订在后,故刑法与公司法的规定还存在不协调之处,立法上存有疏漏,因此应当完善我国刑法的罪名体系。我国刑法162条规定了妨害清算罪,但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该类犯罪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本身不是犯罪主体,只是双罚制的惩罚对象。建议仿效日本特别商法典破产法第三一百零一七十四条欺诈破产罪的规定,将破产欺诈罪的犯罪主体直接定位为“债务人”,犯罪目的是“以图谋自己或他人利益”,处罚的对象也是“债务人”,这样有利于直接惩治犯罪。(2)强化刑法规范的明确性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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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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