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公私混合所有等多种类型,产权关系较为复杂,其中产权归私人所有的占80%以上,这些私人所有的红色文化遗存主要是分布在农村的革命遗址,大部分是宗祠、寺庙及农村自建房,由于资金缺乏,责任不到位,产权人随意改建、拆除的情况比比皆是。(三)对红色文化遗存的挖掘、研究与保护、利用不够。抚州市是红色文化遗存资源较为丰富的市,但由于大多数红色文化遗存地理位置较为偏僻且分散,其开发、利用难度大、效果差。相对而言,地理位置较好,交通条件便利的乡镇,红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较好,另外地方政府投入较大、能抓住各种开发契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地方开发利用态势就比较可观,但抚州市大多数红色文化遗存处于待开发的处女地,究其原因,除了上面提到的地理位置偏僻,政府资金支持不够外,也存在对各处红色文化遗存挖掘、研究不够,对如何利用本地其他优势形成借力发展态势缺乏思路。外界对其了解不多,缺乏卖点和宣传噱头使得其一直处于沉寂状态,而越沉寂越难以吸引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的投入[2]。
三、抚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立法建议
(一)确定红色文化遗存抢救性和预防性保护并重的原则。红色文化遗存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至今已有相当的年份,加上多年来抚州市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缺乏应有的保护意识,很多的红色文化遗存处于濒临灭失的状态,因此,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初期的重中之重就是进行抢救性、应急性的保护,各级政府应及时把发现的红色文化遗存依法纳入保护范畴,对红色文化遗存和相关的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征集工作,对尚未纳入保护的红色文化遗存实行“先保护,后申报”,先确定好保护措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红色文化遗存纪念馆应严格履行批建手续,不得先建后批、边报边建。[3](二)坚持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尽力保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红色文化遗存形成于特定年代,有其特定的历史场景和风貌,历史不容篡改,因此,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区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并规定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以不破坏其历史风貌为原则。(三)确保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经费恒定。红色文化遗存属历史性、精神性文化遗产,是我国政府滋养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激发其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的主要精神食量,而制约红色文化遗存挖掘、保护和管理的主要因素就是经费的供给。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及地方立法对保护经费均有规定。但从其立法表述可以看出,相关立法对红色文化遗存经费的保障还是显示其不足,规定专项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和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政府的经费保障义务,也给了当地政府经费供给方面扯皮的机会,造成了实践中因为资金短缺导致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虎头蛇尾甚至“烂尾”的情况。因此,有必要结合本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类型、数量、等级,确定一个恒定的财政收入比例作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专项经费。另外,鼓励社会资金的捐赠以及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只能将其作为“锦上添花”之举,而不能成为各级政府减少资金投入的借口,当然在确定资金供给恒定的基础上对资金的支出却可以采取动态化管理,而且各处红色文化遗存专项经费的支出应该实施差别化对待,在抢救性保护阶段,应该着力于“建设性”的投入,在养护阶段,应该着力于红色文化遗存物质性的保管,史料、精神性文化的挖掘,以及品牌的宣传和红色文化的输出。让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从政府单一“供血”到政府既“供血”自身又能“造血”,形成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良性循环。(四)强化对红色文化遗存精神文化的挖掘、研究和宣传。上文提到,抚州市有革命文物605处,但却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维护,无挖掘”的状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目的就是发扬其红色革命精神,看重的是其物质载体上的精神内涵,这也是红色文化遗存得以可持续性开发和保护的关键。有关地方性法规对红色文化遗存的发掘、研究都有规定,但是其规定更多停留在鼓励阶段,并没有将职责落实到一个统一的单位头上,更没有配套的研究经费。从抚州市临川文化研究的效果来看,由单一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研究,并给予研究者一定的课题资金,可以极大提高当地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研究热情,从而产生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让红色文化遗存“活”起来,并在这个基础上,加大对红色文化遗存的宣传,让红色文化遗存做到可持续性的保护。(五)职责分工上应采取审核、认定归属文物部门,保护、利用归属当地基层政府的属地化原则。红色文化遗存的审核、认定属文物判断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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