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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研究
摘要:目前,我国对于专利行政执法和保护使用的是双轨机制,有效的推动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并对司法和行政资源的合理分配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双规机制不仅仅结合我国基本国情,还提高了专利执法效率。然而,随着时展的需求,要求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更加紧密的结合。以下将对此加以分析,以期望更好的保护专利拥有者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专利行政执法;司法程序;衔接
一、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结合的基本原则
首先,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只有确保两者的协调性,才能最大程度发挥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单位基本职责,并提升工作效率;其次,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的原则。司法程序可以有效监督、纠正专利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以此才能保证专利保护更为高效、便捷;再次,一致性原则。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应当保持一致,只有使用相同的参照,才能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最后,正确引导的原则。可以引导专利拥有人使用正确的救济方式,防止因为他人盗用导致的损失等。
二、分析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的衔接方式
(一)制度方面的衔接。首先,针对协调制度方面,主要涵盖了三点内容。分别是:第一,行政案件审查过程中和司法审查的协调制度。当侵权案件出现时需要分别向两者进行审查申请,不管是哪一个先申请,行政执法单位都需要依法对侵权事务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性对策;第二,行政执法完成之后方可进行司法保护。在同一案件审理过程中,只有当行政执法所有程序操作完成之后,权利者才能进行司法保护申请,不管行政执法是否存在问题,人民法院都必须予以受理。根据民事制裁要求,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过程中,倘若发现专利管理单位并没有根据要求予以处罚,就可以根据民事通则有关要求作出制裁。全方位核查之后可以依照民法予以赔偿。当专利侵权案件处理之后,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员的诉讼请求进行全方位核查,并根据民法通则予以评判;第三,司法程序完成之后才可进行行政职责评判。针对同一个案件,司法程序审核完成之后,倘若人民法院最终判定其侵权行为不成立,那么当事人可以进行再次申请。倘若认定为侵权行为,那么当事人只能进行再次复查,并要求有关人员承担应有责任。其次,针对事实和结果。基于相互确认的原则,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都是侵权案件的主导者,在对同一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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