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8年,马里兰州议会制定了一项法律,对未经州议会成立的所有州内银行或银行分支征收15000美元的年税。唯一符合这一描述特征的是合众国银行,其地方出纳员麦考洛克〔. McCulloch〕拒绝支付州税。马里兰州成功地在其自己的法院起政府,具有巨大与最高权力,并直接针对人民行为;这时,所有人都感觉到并成认有必要使这一政府起源于人民,并直接从他们那里获得获得其权力。
[11] 因此值得强调〔不管这一事实对本案的影响是什么〕,联邦政府乃是真正的人民政府。无论在形式还是实质上,它都来源于人民。它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并为了他们的利益而直接在他们之上行使。
[12] 所有人都成认,联邦政府是具有列举权力的政府。它只能行使授予它的权力,乃是如何显然的原那么,以至不需要其开明的朋友们在它取决于人民表决的时候认为还有必要坚持。这项原那么现在已受到普遍成认。但有关实际授权的范围,乃是不断出现的问题,并且只要我们的体制仍然存在,它就可能继续出现。
[13] 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必须看到联邦与各州政府之间相互冲突的权利,且当它们发生抵触时,相应法律何者超越[的问题]必须获得解决。
[14] 如有任何一项主张能赢得人类的普遍赞同,它就是:尽管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但在其行动范围之内,它却是至上的。这似乎是其性质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联邦政府是所有人的政府;它的权力受到所有人的委代;它代表所有人,并为所有人而行动。虽然任何一州可能想控制其运作,但没有州愿意允许其它州去控制自身。联邦政府能够在其成员之上行使权力,也就必然能够约束其组成局部。但这个问题并未仅被诉诸理性:通过规定“本宪法和按照它制订的合众国法律…,应是国土的最高法典〞,且要求各州议会的成员以及各州的执法与司法分支的官员对它给予忠诚宣誓,人民已明文作出决定。
[15] 因此,尽管合众国政府的权力有限,它却具有最高地位;并且根据其宪法所制订的法律,形成了国土的最高法典,“而不管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是否与之抵触。〞
[16] 在列举权力之中,我们并不能发现建立银行或企业的权力。但就和邦联宪法一样,联邦宪法也没有措词去排除附带或隐含权力、或要求所有授权应该受到明确与琐细的描述。即使是为了平息所引起的过度嫉妒而制定的第十修正案,也忽略了“明确〞〔expressly〕一词,并只是宣布“既未委代给合众国、亦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权力,分别被保存给各州或人民〞,因而使可能成为争论议题的特定权力是否被委代给某一个政府或禁止另一个政府行使的问题,取决于对整个文件的公正解释。起草并采纳这项修正案的人们经历了把该词放入邦联条款所引起的为难,因而可以是为了防止这类为难而忽略了它。如要包含其宏大权力所能允许的所有分支及其执行的所有手段之准确细节,宪法就将和一部法典一样冗长,因而很难为人类思维所接受。它可能永远也不能为公众所理解。因此,宪法的性质要求,宪法条款仅能勾勒宏伟纲要、指明重要目标,并从目标本身的性质中,推断出组成那些目标的次要成分。我们无论从宪法性质还是宪法文字都能推测,美国宪法的缔造者接受了这一思想。否那么,为什么还要引入第一章第九节所加的限制呢?这些条款防止使用任何可能阻碍它们获得合理与公正解释的限制性措辞,在某种程度上也支持这一论点。在考虑这个问题时,我们永远不应忘记,我们正在阐释的乃是一部宪法。
[17] 虽然在联邦政府的列举权力中,我们并不能发现“开办银行〞或“成立企业〞的字眼,但我们发现联邦有巨大权力,以制订与收集税款、借贷货币、调节贸易、宣布与进行战争、并筹建与支持陆海军。利剑与钱袋、所有对外关系、以及相当局部的国家工业,统统被委托给政府。任何人都不能宣称,这些巨大权力只是因为卑微才隐含着更为卑微的权力。但人们可以理所当然地争辩,在实施决定着民族幸福与繁荣的权力时,具有如此充分授权的政府,必须也具有同样充分的实施手段。一旦权力被给予,促进其实施乃是民族利益。扣留最适宜的手段、以对其实施造成障碍与困扰,从来不可能是民族利益或意愿。在广袤的共和洋,政府将收集与开支岁入、调遣与维持军队。民族紧急关头可能要求北款南调、西税东流,或反过来。难道我们应该让宪法解释使这些运作变得困难、危险和昂贵? 除非文字强行要求,难道我们应采取这种解释,使得宪法缔造者看起来一边为公共利益授权,一边却想扣留所能选择的手段以阻碍其实施? 假设这确实是宪法命令,那我们只有服从;但这项文件既未列举执行授权的手段,亦未在那些权力的有益行使要求企业存在的情形下去禁止创立企业。因此,正当探询的问题是这类手段可以在什么范围内被使用。
[18]不可否认的是,授予政府的权力隐含着执行权力的通常手段。例如用于全国事业而征集岁入的权力,被允许隐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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