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创新------新《食品安全法》解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陈谞前言新《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令第21号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04条V 154条新增50条80条修改在风险治理、全程治理、社会治理、责任治理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一、。一是明确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一、。一是确定风险监测行为规范。明确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二是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一、。一是确定开展风险评估情形。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一、。二是强化及时进行风险评估。明确符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同时,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一、。一是确定交流的组织者。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二是确定交流的参与者。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二、。一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二是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三是要求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四是要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二、。一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二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三是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二、。一是生产过程中的要求:明确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生产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等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在贮存、运输、装卸、包装、保鲜过程中的控制要求。明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三是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要求。明确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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