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病理学 -医疗事故
教学要求:
:医疗纠纷的概念、分类;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的原则及其注意事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不同之处;
:常见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鉴定及鉴定程序;医疗纠纷法医病理学鉴定注操作常规导致美容手术失误,致使顾客容貌毁损或机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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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事故的分级
一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中等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
四级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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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责任类型
一、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确定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主要有《民法通则》和新颁布执行的《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最高法院对有关问题的一些司法解释和答复意见。
“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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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确定
(一)承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及其具体责任
1.行政处分及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2.行政处罚及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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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纠纷中的刑事责任
(一)医疗事故犯罪的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罪都是严重的医疗事故 。
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 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犯罪从行为人的动机看是一种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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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务人员与医疗有关的其它刑事犯罪
1.故意杀人
2.故意伤害
3.强奸
4.非法提供毒品
5.生产、销售假药、劣药
6.出具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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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中患方的犯罪
1.扰乱社会秩序 指患方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故意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根据情节轻重,可依照刑法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追究主要肇事人的刑事责任或给以治安管理处罚。
2.故意伤害 较少见,但确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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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处理与鉴定
一、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调解处理程序
1.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协商解决
2.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赔偿解决
①卫生行政部门②律师调解; ③仲裁机构调;④诉讼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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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处理的行政程序
处理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不可回避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也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院进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我国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常以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为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处理兼有行政调解和法律仲裁的性质。如果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不能通过前述方式协商和调解,又坚持要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时,按规定,一般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具有鉴定资格的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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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纠纷处理的诉讼程序
医疗纠纷处理最核心的问题是损害赔偿问题。
如何正确地开展诉讼程序有时会直接影响纠纷的正确处理。
民事诉讼是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的最后和最有力的救济途径。
法院按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法院认为需要作医疗技术鉴定时,可委托有权受理的司法技术(法医学)鉴定部门或者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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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医在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作用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法医可以进入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库,被当事人挑选参加鉴定工作。
,鉴定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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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医尸体解剖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作用
医疗尸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尸检对临床价值可以概括为“3C”,即:确定诊断(confirming)、澄清疑问(clarifying)及校正错误(correcting)。医疗尸检的主要目的是检验临床诊断、明确疾病和死亡原因。因此,尸检及病理检查是明确疾病和死因的最为客观的手段,是医患双方的客观的证据之一,尤其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不可缺少的参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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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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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解剖对判明死因具有特殊意义:①可以给医疗纠纷或医疗赔偿纠纷案件的行政技术鉴定和司法诉讼技术鉴定提供死因的直接证据;②尸体解剖有时还能直接认定或排除有无诊疗护理过失,有的尸体解剖一结束,纠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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